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特63号
申请人:江苏图灵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00号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谢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图灵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灵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图灵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甬仲字第41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裁决期限违法。本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3月8日,开庭时间为7月4日,裁决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严重超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四个月内做出裁决的规定,期间图灵公司也从未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审限以及延长事由的通知;二、裁决内容超出图灵公司的仲裁请求,图灵公司仲裁请求为要求金沃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但仲裁裁决内容除此之外,增加了一项在收到裁决后五日内向金沃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这违反了仲裁程序,变更了双方合同约定,该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三、案件受理费未经处理。案件受理后,图灵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保全申请,保全费用5000元,图灵公司已经要求该笔费用由金沃公司承担,但仲裁却未对该笔费用进行处理,同样违反了法定程序;四、工程款数额确定违法。在本案工程已经办理交接移交的前提下,理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宁波仲裁委员会仅以金沃公司的陈述为由,将合同款由2229165元变更为1868832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根据金沃公司提交的清单,仲裁庭没有组织双方质证、辩论,未经双方协商,即进行书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其次,仲裁庭“综合认定图灵公司移交的工程价款为1868832元”。仅依据金沃公司自行伪造的一份清单,裁决书也未对该金额作出任何论证,该金额认定同样违法。
金沃公司称,一、裁决程序符合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规则规定了案情复杂等情况可以延长,如仅因延期仲裁即予以撤销,必然导致双方纠纷无法迅速解决,造成时间上的再次迟延;二、裁决内容未超出图灵公司仲裁请求。图灵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金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为图灵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而仲裁时图灵公司尚未提供发票,故裁决符合因果关系及合同约定;三、案件受理费已经得到裁决,图灵公司仲裁请求中并未提及保全费用;四、图灵公司提出的工程款数额确定违法并非撤销仲裁裁决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法院仅在仲裁程序上进行审查,对实体问题无须再行审核。退一步讲,即使审核实体问题,图灵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沃公司提交的是伪造的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金沃公司(甲方)与图灵公司(乙方)签订《朗诗清澄售楼处及三套样板房软装设计合同》,合同约定金沃公司委托图灵公司对朗诗清澄售楼处及三套样板房提供软装方案设计、定制及陈设等相关服务。合同第一条3、总造价:合同价的总额为2229165元,税率16%,其中不含税价为1921693.94元,增值税额为307471.03元,此价格为包干价格。5.4条约定,图灵公司应在金沃公司每次付款前向金沃公司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其中在付款达到95%时,图灵公司需开具合同总金额100%的发票,图灵公司未按要求开具正式发票,金沃公司可拒付相应的款项且不构成违约。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图灵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一、裁决金沃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58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律师费150000元;二、金沃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19年12月19日,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甬仲字第41号裁决:一、金沃公司在裁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图灵公司工程款734743元;二、图灵公司在裁决送达后五日内向金沃公司开具等值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三、驳回图灵公司其他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一、因双方补充提交证据所需,仲裁审限进行了相应延期,审限变更也经过了审批程序。二、图灵公司在申请仲裁中并未对保全费用提出申请,故仲裁裁决不存在对申请事项的遗漏。而图灵公司诉请金额中已经包含了增值税发票税款,双方合同中亦对付款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进行了关联性约定,因此,仲裁裁决并未超出申请范围。三、对于金沃公司庭后提交的证据,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仲裁庭方进行了书面质证和审理。四、对于具体工程款的金额裁决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此,图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图灵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图灵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PAGE?4?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