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5民初4643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瓜州县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敦煌市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公寓段,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洲北街10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某,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瓜州县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房建公寓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实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