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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5民终1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陇西车务段。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交通路1号。 负责人:***,该车务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陇西车务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陇西车务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上诉请求:1.撤销武山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4民初989号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部归上诉人所有;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系***父母,***生前一次婚姻与***育有一子即上诉人**1,***与***于2014年4月15日诉讼调解离婚。***工亡后其所在工作单位给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费补助金40746元,合计917426元。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诉讼是否为一审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查清本案是否存在恶意或虚假诉讼。1.根据事实情况,2022年7月份,因上诉人的学费问题,上诉人母亲***前往被上诉人***、***住处和两人商讨***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待遇退款(以下简称补助金)的问题,当时***明确表示,补助金要全部留给**即上诉人**1,他们老两口一分不要。2.在情理上讲,上诉人与***、***系祖孙关系,双方的感情一直不错,最重要的是上诉人从来没有因为这笔补助金的分配问题和自己的爷爷奶奶产生过矛盾。根据平时的交往来看,被上诉人即使改变主意不同意将补助金全部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也会当面和上诉人商量,绝不会将上诉人诉至法院。3.对上诉人来讲,自己的爷爷奶奶,即被上诉人******处于失联状态,上诉人无法联系,两人也不在居所。两位被上诉人是否被自己的其他子女控制,上诉人不得而知。但在补助金的分配问题上,这些子女积极表达过反对意见却是客观事实。4.一审起诉状上***、***的签名,也与被上诉人平时的字迹不符。一审两位诉讼代理人是否真实得到***、***两人的特别授权,因两诉讼代理人也拒绝提供***、***的真实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无法核实,一审法院对这些情况均未查证。综合前述情况,本案情况复杂,甚至牵扯恶意或虚假诉讼的问题,本人在场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之规定,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时较为适宜的。二、一审法院分配***工亡补助金前,未扣除其丧葬的全部花费。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丧葬全部花费的相关证据,包括安葬用地协议书、丧葬花费清单,所有费用合计67945元,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依法采信后,却在将工亡补助金作为遗产分配时,没有将该笔费用全部扣除,不符合遗产分配应当清偿全部债务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认可花费又不扣除,前后矛盾。综上所述,上诉人父亲、被上诉人儿子***工亡,对其儿子、父母已经在心理上造成极大的伤害,补助金是对法定继承人的一种补偿,本案既然已经通过诉讼解决,就更应该查清事实,明确各方的真实意愿,以避免他人通过再次继承等其他方式取得不当利益,所以传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是较为适宜的。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撤销武山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4民初989号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部归上诉人所有。 ***、***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关系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答辩人***、***系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答辩人**1系***亲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生前离异,按照法律规定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工亡补助金在法律上属于共有财产,虽不属于死者遗产,但赔偿权利人仍然是死者近亲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享有赔偿权利的死者近亲属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前经常受到二答辩人的金钱帮助,而被答辩人因***离异就一直随其母亲生活在一起,与其父亲***没有来往,对其父亲的生活不闻不问,双方感情早已淡漠,生活紧密度远没有二答辩人与***亲密,又因二答辩人年事已高,住房又于2022年9月经历火灾导致二答辩人至今仍无固定住所,一审法院本着老有所终,充分兼顾了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客观需要,由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平均分割***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关系正确,被答辩人上诉请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其一人所有与事实及法律均不符合,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二、本案诉讼为答辩人***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情形。被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是否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就此事已经去二答辩人现租住的房屋内调查且向二答辩人送达了一审判决,二答辩人也收到了一审判决。被答辩人于2023年11月14日,带多人到答辩人家中干扰二答辩人的正常生活,经答辩人***报警后,被答辩人才带人离开,被答辩人为了独占共有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二答辩人的正常生活。本案也不存在恶意或虚假诉讼的情形。***去世且其工亡待遇有第三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陇西车务段出具的《***视同工亡各项待遇退款说明》,在庭审中也已出具了原件。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丧葬费是实际存在的,不存在所谓的“打假官司”一说,二答辩人是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三、***的丧葬补助金已经分配给了被答辩人,不存在未扣除的情况。本案中,双方对于***的丧葬补助金40746元是没有争议的。在办理***丧事事宜过程中,二答辩人的大儿子也支付了一万元,丧葬事宜是两家合办的,第三人给的丧葬补助金也超过了实际办理丧葬事宜的花费,且该数额也远高于本地的丧葬费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在有丧葬补助金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不应再继续扣除办理丧葬事宜的花费。而对于被答辩人上诉称的67945元的丧葬费没有证据证明该花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一审对此不予认可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审判决正确。被答辩人请求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归其一人所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原告与被告共同分割被***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40746元,合计9174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父母,***与***于2004年4月9日生育一子**1,2014年4月15日经武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与***离婚。另查明,***于2021年6月3日因公死亡,其所在单位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陇西车务段给予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40746元,合计917426元。还查明,***死亡后,**1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可分割的款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及丧葬补助金40746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是在死者工亡后给予死其近亲属的补偿金,由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分割,各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般应当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但同时应当综合考虑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关系远近、生活紧密及关联程度、生活状况等因素予以分配。因***生前经常受二原告的金钱帮助,又常与被告来往,参加被告的家长会,法院推定为***与二原告、被告的紧密关联程度一致,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由其父亲***、母亲***、儿子**1共有,均依法享有分割权。鉴于二原告年事已高,且居住房屋于2022年9月份经历过火灾导致现需另租房居住,而被告**1尚在读大学,综合考虑,法院酌定该笔款项由原告***、***、被告**1平均分配,即各自分得292226.67元。关于丧葬补助金,因被告办理丧葬事宜产生一定的花费,丧葬补助金是对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补偿,应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人享有,法院酌定丧葬补助金为40746元,全部分配给被告**1。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被告**1各自分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92226.67元。二、被告**1分得***的丧葬补助金40746元。案件受理费7590元,减半收取计3795元,由原告***、***负担1320元,被告**1负担24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1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光盘一份(视频、录音各一段)及书面整理的文字说明1份,拟证明本案***、***的委托存疑,并非其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应当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 证据2.为***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收费票据、转账凭证复印件等共9页,拟证明**1母子为***办理丧葬事宜花费67580元。 证据3.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称其是**1的表哥,当时其和**1的表姐、**1三人一同去的被上诉人住处,上诉人奶奶亲口说她不知道诉讼的事情,她不要这个钱,上诉人大伯和二妈不让上诉人奶奶发表意见,把其爷爷奶奶推到卧室,限制人身自由。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 对证据1,视频有删减,不具备真实性;上诉人通过欺诈的方式进入被上诉人房间,该种取证方式是非法的,视频反映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了诱导性发问,正常情况下大量的陌生人进入老人的住宅,导致老人紧张,老人对是否签字没有发表意见,***让上诉人赶紧走,说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生活进行了严重骚扰,说明被上诉人对这种方式是不接受的,也违反了***的真实意思,后面被上诉人也报警了。 对证据2,均是个人手写票据,没有正式发票,不能证明该费用实际支出,且67000多元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丧事的范围,所以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应当在一审中提出来。 对证据3.证人作为上诉人亲属,有重大利害关系,多名陌生人进入***家,实际上对两个老人情绪产生影响,证人也承认***受到骚扰要求他们离开,证人证言也与视频有不一致的地方,视频比较嘈杂,没有听到***说对诉讼不知道。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陇西车务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3与本院依法向***和***本人调查核实的情况不相符,在本院向***和***核实时,***和***称起诉是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律师也是二人委托的,故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3本院不予认可;证据2大部分为手写白条和收据,非正式发票,被上诉人也不认可,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为***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花费,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份,拟证明上诉人去被上诉人家进行骚扰,被上诉人已经向派出所报警,上诉人所提交的录音录像不真实,也不是***和***的真实意思表示。 2.武山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1自认一直和母亲生活,与***基本没有来往。 上诉人**1质证认为: 对证据1,恰好证明被上诉人所言不实,是上诉人等三人走了之后才报的警,且不是***和***两人报警的,恰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对被上诉人生活造成骚扰。 对证据2,**1父母离婚后**1与母亲生活,***有抚养权,***支付抚养费,也经常来看望**1。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陇西车务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核认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的真实性认可,从该登记表中能反映出***一方进行了报警;对证据2上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该证据能反映出**1一直和母亲生活,但不足以证明其与***基本没有来往。 为核实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问题,本院依职权向***和***本人就本案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拍摄了调查核实过程的视频3段。***和***称起诉是其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审起诉状上的签名是***和***本人所签,律师也是***和***二人委托的,***生前还借了银行的钱,现在加上利息一共18万元,被上诉人还要给银行还钱,并且二人因之前的火灾生活受到很大影响,现在居住的房屋都是租赁别人的,***不同意调解处理本案,希望法院依法判处。 上诉人**1质证认为,对询问笔录和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老人在回答关键问题时多次受到子女的干扰、提示,恰好说明三个子女对老人进行语言要挟,老人的陈述总体是在被干扰和要挟中做出的,笔录内容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其子女哄骗、干扰的。视频中***称**1总向他们要钱不属实,事实是**1只向***和***要过**1父亲的钱。***称**1父亲生前借款及利息共计有18万元未偿还与事实不符,**1父亲生前有借款9万元,加上利息共计11万元,**1因为这11万元被起诉,导致办理不了助学贷款,**1也没有说过11万元都由***和***偿还,而是说这11万元由三个人平均分担。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陇西车务段质证认为,对询问笔录和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系本院依职权调取,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问题;2.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应该如何进行分配,应否扣除上诉人为其父亲支付的丧葬花费的问题。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1上诉提出本案诉讼不是***和***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虚假诉讼。为此,本院依法向***和***本人进行了核实,***和***称本案一审起诉是其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审起诉状上的签名是***和***本人所签,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也是二人的意思表示,***还表示不同意调解处理本案,希望法院依法判处。故本案不存在虚假诉讼问题,**1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应该如何进行分配,应否扣除上诉人为其父亲支付的丧葬花费的问题。本院认为,二审中,**1提交的为***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花费票据大部分为手写白条及收据,不属于正式发票,且被上诉人也不认可,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为***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花费,对其主张为***办理丧葬事宜花费6794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便**1为***办理丧葬事宜确实花费67954元,因**1系***之子,殡葬已故父亲系为人子的义务,且一审法院已判决***的丧葬补助金40746元全部归**1所有,已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补偿,故**1要求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扣除丧葬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在死者工亡后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补偿金,应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分割,各方协商不成时,应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父亲***、母亲***、儿子**1平均分配并无不当。 综上,**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90元,由**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