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福鹿石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山人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山人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086民初190号
原告:东宁市福鹿石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山人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黑龙江省山人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东宁市福鹿石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山人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山人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东宁市福鹿石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宁市福鹿石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宁市福鹿石材加工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