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039江苏嘉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荣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6039号之一 原告:江苏嘉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753425A,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荣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591321,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王马庄(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四楼南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荣达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