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2225号
原告江苏嘉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嘉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4T6A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地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富地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路7548弄588号1幢1层M区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280214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耐公司诉被告富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嘉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嘉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卫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