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周商初字第15号
原告上海富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路************,组织机构代码78280214-6。
法定代表人蒋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嵘嵘(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56775342-5。
法定代表人黄振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询(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珊(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地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地公司与被告嘉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地公司诉称,双方于2012年2月16日签订《互动多媒体购买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富地公司为嘉耐公司负责完成办公大楼1楼多媒体展馆的开发制作及先关硬件的购买和安装。合同总价1150000元,费用共分四期支付,即预付款30%,硬件进场后支付30%,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35%,交付使用6个月后支付5%。合同签订后,富地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项目的设备采购和调试,嘉耐公司开始使用多媒体展馆。2013年11月嘉耐公司委托富地公司增加了部分服务内容,富地公司也完成了该服务,但是嘉耐公司迟迟不予以确认增补服务金额。故富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耐公司:一、支付合同款508000元。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010.67元(1、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逾期还贷罚息利率9.225%计算,自2013年1月22日起算,延伸至实际支付日,暂计425日,计42965.75元。2、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逾期还贷罚息利率9%计算,自2013年7月22日起算,延伸至实际支付日,暂计245日,计3624.65元。3、以48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逾期还贷罚息利率9%计算,自2013年11月28日起算,延伸至实际支付日,暂计120日,计1420.27元)。三、承担诉讼费。
被告嘉耐公司辩称,富地公司未按合同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付款条件不成就。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认可,并要求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6日富地公司与嘉耐公司签订“互动多媒体购买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价格明细)”,载明:富地公司负责嘉耐公司1楼多媒体展馆设计相关多媒体的制作及相关硬件购买、安装调试等;所有项目的开发和服务总计金额1150000元,包含整个场馆的设计、硬件设备、感应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和供应等;软件开发时间为合同签订且嘉耐公司确认界面满意后,软件开发时间于2012年4月15日前结束,硬件准备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前全部送至安装地点,安装调试工作应当在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富地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软件开发及硬件购买准备、设备安装调试,并通知嘉耐公司进行验收并确认效果,保证软件及其设备的正常使用;场馆现场安装调试结束达到嘉耐公司验收时确认的合格标准后要求后,双方签字确认;如富地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嘉耐公司履行软件制作、现场调试等服务内容或软件制作、现场调试等服务内容出现无法解决的质量问题,富地公司应向嘉耐公司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退还收到项目预付金及项目款,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嘉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嘉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签收富地公司的“硬件到货清单”,2012年7月16日富地公司出具“投影机型号替换情况说明”,载明投影机更换。2012年9月22日嘉耐公司出具的“展厅初步验收回复单”,载明了验收中设备存在的七项问题,并注明以上为智能化整体验收所查问题,请予以整改。2013年1月11日嘉耐公司向富地公司发出函,载明设备经使用出现故障。2013年11月8日双方签署“展厅项目会谈纪要”,2013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增补合同”,双方就合同履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对设备进行了增补。
2015年4月17日,嘉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诉争互动多媒体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鉴定报告,载明,1、所鉴定的5个系统存在硬件缺失、软件无法运行的问题,未满足合同所约定的多媒体展馆制作及相关硬件购买的要约。2、现场施工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问题,易导致系统工作不稳定。嘉耐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富地公司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并要求方圆公司派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通知方圆公司派员出庭接受质询,同时通知富地公司交纳出庭人员的出庭费。但富地公司提出异议,拒不交纳鉴定人员出庭费。
经本院通知,富地公司提交对鉴定报告的书面异议,提出了鉴定报告在鉴定程序错、现场勘查、设备运行、技术分析均存在问题,故方圆公司不能科学的进行鉴定且超出鉴定范围。本院将书面异议递交方圆公司,由方圆公司对异议出具书面的答复函。富地公司对回复质证认为:鉴定报告不可采信,报告仅仅是指出一些问题,就引起该问题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方没有办法作出认定,因此不可采信。嘉耐公司认可方圆公司的回复,富地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因为富地公司提供的设备硬件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软件系统被富地公司远程控制进行加密,设备无法使用,故应当由富地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往来函件、鉴定报告、异议书、回复函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嘉耐公司与富地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富地公司在收取嘉耐公司的预付合同款683692.5元后,所提供的互动多媒体设备存在多种问题,无法通过嘉耐公司的验收,经调整后,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审理中,经专业机构方圆公司鉴定,互动多媒体设备硬件缺失、软件无法运行,不能满足合同所约定要件,本院认为应当由富地公司承担相应的后果。富地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的诸多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经方圆公司书面答复均已给出合理的答复,本院对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综上,富地公司要求嘉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嘉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本院在另案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富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富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邢旭东
代理审判员 汤俊超
人民陪审员 史效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