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42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619XM,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文头路8号。 被申请人: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3898633X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 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4242号民事裁定,已冻结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与申请金额等值的现金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接受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同意解除对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