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889号
申请人: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王家墩广场项目第A幢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冷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李豆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B地块9、10、11栋9号楼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炷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道××号汉阳人信汇A地块12栋1、3层3号(实测面积157.21平方米)房屋,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道××号汉阳人信汇A地块12栋1、3层3号(实测面积157.21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