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2民初6252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世贸大厦41号41楼4103A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蔡家田北区田园商务大厦18幢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科凌冷暖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魏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