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抚顺东华锻压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金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抚顺东华锻压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102民初1815号原告:辽宁金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号(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抚顺东华锻压厂,住所地东洲区碾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人:***,系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金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东华锻压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辽宁金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金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金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