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6财保630号
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镇225省道33公里处北侧东经85°57′49″**46°3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南路**华汇商务楼**商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286408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名下存款及两辆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银行账号:×××,发动机号:541944C0839197、发动机号:E13CTL27808)。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228640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