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6财保4号
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225省道33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苜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316422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316422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超 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