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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强南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许昌许继晶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上海三强南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三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许继晶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屯田路南侧、朝阳路西侧金龙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于世新。
原告上海三强南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许继晶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强南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0元,由原告上海三强南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