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8694号之一
原告:山东龙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易阳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龙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易阳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龙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均由原告山东龙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裁定书已于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