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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702执1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7民终6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496390元给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阳西县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阳西县县城X区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阳西县县城X区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阳西县县城X区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土地已被本案查封。除此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现正在与被执行人自行庭外协商处理,待双方自行协商结果如何再决定是否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在此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