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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6926.9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116926.9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