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口景田生活区东景大厦二号2603、26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东部公司申请再审称:1、***拒不提供同种写法样本,是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主要原因,在鉴定意见没有肯定性结论的情况下,原审拒绝东部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草率作出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2、即使经鉴定不能得出首页上签名为***本人所签的肯定性结论,也不应认定双方争议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3、原审法院未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进而以***单方提出的主张和工资标准判令东部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错误的。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认定东部公司与***曾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东部公司未将劳动者应当持有的一份劳动合同交给***,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应承担该劳动合同除最后一页外其他部分真实性的举证义务,而东部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司法鉴定的结论并不能证明该劳动合同除最后一页外其他部分的真实性,因此,二审法院对东部公司提出的关于***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现东部公司在没有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仍主张应对劳动合同重新作笔迹鉴定,其与***已签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东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