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4940号
原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5270U。
法定代表人:崔全庆
被告: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58号贵州五寰体育文化用品批发市场A三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7080400R。
负责人:韩冰
被告: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社区商报东路29号景鹏大厦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641M。
法定代表人:吕凌风
原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钰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韵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