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卓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6执保3913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6民初1466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6民终12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启动执前督促及和解程序,并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760621.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26824.84元(含申请费66203.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保全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