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粤0117民初5277号 原告:某江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某江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进行了审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江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与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96879.4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296879.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原告向从化某项目工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于2022年4月15日签订合同编号为xxx的《从化某项目(xxx)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是甲方(发包方),原告是乙方(承包方),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从化某项目桩基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某处。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包干。第三条合同价款:第1款:合同含税暂定总金额为¥30756610.17元。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专用条款部分:第三条价款支付:1.1:进度付款: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支付周期,每月26日-次月8日甲乙双方核对上个支付周期的产值,核对完毕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产值的70%作为进度款;1.2竣工付款:合同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己方付至工程总产值的80%;1.3结算付款: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后,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1.4:质保期付款: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满两年且乙方期间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5%给乙方。第二部分合同条款通用条款部分:第十六条争议、违约及索赔: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和解或调解、和解不成的,双方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完成了可施工部分的施工任务。因某甲公司开发进度原因,剩余未施工部分不再需要原告施工,某甲公司同意按已完工部分办理结算。就此,原告为甲方与某甲公司为乙方曾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从化某项目桩基工程目前累计进度产值金额为14939204.19元(该进度产值为初步审核产值,具体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此外乙方应付甲方商票贴息费165675.22元。同时,双方同意因乙方开发进度原因,剩余未施工部分不再需要甲方施工,双方就已完工部份办理结算。二、甲方同意乙方目前只需支付累计进度产值14939204.19元,及商票贴息费165675.22元,合计15104879.41元,放弃利息。截至2024年1月8日,乙方已付甲方7308000元,尚欠甲方7796879.41元款项未支付(以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为准)。三、上述尚欠款项7796879.41元,乙方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完毕:(一)乙方于2024年1月12日前向甲方支付4500000元(包含48万商票兑付),该4500000元可由甲方通过执行立案的方式申请法院从冻结乙方的账户中划扣;(二)乙方于2024年2月29日前向甲方支付1094225元;(三)乙方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1094225元;(四)乙方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余款1108429.41元(余款根据双方最终结算金额确定)。五、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和解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有任何一期违约,则甲方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起诉,且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某甲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4500000元,剩余款项虽经多次催促至今未付。后原告与某甲公司、第三人就案涉工程款支付事宜于2024年7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三方协议》及《关于穿透支付的情况说明》,某甲公司是甲方,第三人是乙方、原告是丙方。其中,《债权转让三方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各方同意: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丙方直接支付价款3296879.41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没有按时向原告支付款项,某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继续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某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乙公司是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某乙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11月19日,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某江南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3296879.41元,逾期付款利息30606.03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296879.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19日为30606.03元】,合计3327485.44元; 二、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某江南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具体如下:1、被告于2024年11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款项2707241.8元(已支付完毕);2、被告于2025年1月2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第二期款项570243.64元;3、剩余款项50000元待桩基检测合格后7日内支付,且双方确认不在本案调解书中予以处理; 三、若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二条约定向原告某江南某有限公司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视为剩余款项均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就剩余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03.83元(原告已预缴3360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某江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