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5693号
原告:中煤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中煤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煤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某公司、重庆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煤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