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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5693号 原告:中煤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中煤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煤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某公司、重庆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煤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