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7184号
原告:某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某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24年7月26日,原告某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