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2民初2435号
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万宾铲车机配件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道河南街雄南路42号。
经营者:***。
被告:广东和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碧桂园凤凰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万宾铲车机配件销售部与被告广东和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万宾铲车机配件销售部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万宾铲车机配件销售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万宾铲车机配件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8元,由原告南雄市雄州街道万宾铲车机配件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