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84民初84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粤广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南国小商品城西区5街1、3、5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W87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肇庆高新区心寅酒楼,住所地:肇庆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0MA4WL8DD9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粤广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粤广厨公司”)诉被告高新区心寅美食酒楼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查明被告高新区心寅美食酒楼已经注销,本院依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肇庆高新区心寅酒楼(以下简称“肇庆心寅酒楼”)。2017年8月16日,原告以各方就本纠纷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粤广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93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粤广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