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4民初1645号
原告:江西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月湖北路88号河滨花园26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81630771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金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璞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工业十九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MA35LA028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璞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国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