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991号
原告:天津新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大杨庄村中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新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新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新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