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2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北京世纪泰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3幢。
法定代表人:钱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达,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泰华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顺投资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8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8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 8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王 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霄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