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财保19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753924.64元为限冻结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开户行为工行北京太平桥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西外支行)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753924.64元为限冻结北京中铁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开户行为工行北京太平桥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西外支行)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四千二百九十元,由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