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0221号
原告: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7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
被告:****(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薄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玉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