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森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森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3275号 原告:***,女,汉族,1997年12月2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群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8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森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胶州湾工业园云溪路56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79号华泰家园125号网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森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