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602执恢49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瑞江苑市政道路层及商业-13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短信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10月13日、11月23日、2022年2月23日对被执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10月13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信息,无房产,10月22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2月26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电话录音约谈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于2022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57233.29元(标的金额1638448.8元、执行费18784.49元)、尚有1657233.2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紫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