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26民初1089号
原告: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诚陵矶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森海碳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高新区发展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森海碳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友谊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