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2625号
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矾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宏远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营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2年8月4日,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