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与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终2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11MB0P50449X。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677632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实验区岳阳片区长江大道西新港多式联运物流园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8771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柳林洲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纸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2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