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施普乐农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施普乐农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宇威配货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29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施普乐农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渔坝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宇威配货站,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南加油站东天津市西青区奥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A区西库增2号。
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施普乐农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宇威配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0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冬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