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干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撤6号 原告: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国土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874836950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中山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华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宁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华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仁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敏 审 判 员 韦 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嫱 书 记 员 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