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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5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栩雅,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中山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栩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2“租赁费307,813.27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改判为“租赁费739,977.4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之后租赁费按原合同另行计算)”;2.上诉费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无误,但判决时漏算了未归还建筑器材的租赁费。 **辩称,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租赁费计算准确,该判决明确载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用,予以部分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筑公司、**向***归还所租赁的建筑器材(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87个、顶托2205个),总金额604,234.5元;2.判令建筑公司、**向***支付2019年10月31日前所欠租赁费450,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为54,000元);3.判令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之后的租赁费共计644,481.29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2020年9月至10月的租赁费75,913.6元、**费329元、清洗费1,669元、钢管切割费2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0日,***与**签订《新余市永吉建筑器材租赁部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作为承租方租赁***的钢管1,050,000米(暂定)、日租金为0.012元/米/天、清洗费为29元/米、成本单价为18元/米,扣件30000套(暂定)、日租金为0.009元/套/天、清洗费为0.1元/套、成本单价为6.5元/套,顶托日租金为0.05元/套/天、清洗费为0.5元/套、成本单价为15元/套。案涉租赁物用于“***”工程,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由**将租赁物送回给***。建筑公司的***小区工程项目部在《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收到***租赁物合计1078.6646吨(包括案外人***转入**工地钢管154.002吨、扣件14840套,轮扣厂转入**工地钢管74.5516吨)。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向***返还钢管452.7956吨。2019年11月10日,***与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未归还的租赁物清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分别有钢管591.4528吨(以单据为准)、扣件137985套、短接管1785个、顶托2244个,建筑公司、**同意在年前归还所有租赁物。未归还的租赁物按以下单价计算租赁费:钢管3.33元/吨/天、扣件0.01元/天/套、短接管0.01元/天/个、顶托0.05元/天/个,租赁费计算至租赁物全部还清止,并在租赁物还清之日止30日内付清。租赁费自起租日即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1,844,123.70元,***已收取租赁费620,000元,结余1,224,129.7元,双方同意以1,150,000元结清上述租赁费,并于2020年1月20日内付清,如未付清,剩余金额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月息2%计息。后,**向***支付租赁费700,000元。2018年7月28日,**向案外人**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其至***处领用退还材料各项手续签单。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向***返还钢管351.7148吨、扣件35149套、短接管81个、顶托17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义务。故***与建筑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归还的租赁物:扣件137985套、短接管1785个、顶托2244个,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2018年12月25日由案外人***转入**工地的154.002吨钢管、扣件14840套及2019年5月26日轮扣厂转入**工地的74.5516吨钢管、短接管14个、扣件103套,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批租赁物,案外人***在发料单的租用单位处签字确认,第二批租赁物,**在发料单的租用单位处签字确认,视为**对上述两批租赁物转入其工地使用的认可,且证人**与**系姑侄关系,故证人**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两批租赁物系***违背其意志转入其工地,故**对上述两批租赁物的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案涉钢管数量经一审法院通过收料单票据计算截至2019年10月31日,建筑公司、**尚未归还的钢管数量为734.0374(1078.6646-344.6272)吨。因***与建筑公司、**经结算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尚未归还的钢管数量为591.4528吨,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7月18日,**向***返还租赁物钢管:411.0156吨、扣件44553套、短接管105个、顶托39套,故建筑公司、**尚欠***租赁物钢管180.4372(591.4528-411.0156)吨、扣件93432(137985-44553)套、顶托2205(2244-39)套、短接管1680(1785-105)个。因***主张建筑公司、**向其归还钢管10913米即43.652吨(10913米÷250米/吨)、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述租赁物价格合计604234.5元。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租赁费经***与建筑公司、**结算后以1150000元清算,后**向***支付700000元,尚欠租赁费450000元未支付,故***要求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10月31日前所欠租赁费4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支付租赁费的利息,***与建筑公司、**之间约定剩余租赁费按照月息2%计息,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一审法院支持***以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为28875元(450000×15.4%÷12月×5月)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尚未归还租赁物的租赁费用,应当明确各租赁物的单价及租赁期间,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归还租赁物,且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尚未归还的租赁物单价以钢管3.33元/吨/天、扣件0.01元/天/套、短接管0.01元/天/个、顶托0.05元/天/个计算。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为250482.62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为57330.65元【(180.4118×3.33+93432×0.01+1680×0.01+2205×0.05)×8天+(43.652×3.33+55843×0.01+1678×0.01+2205×0.05)×53天】。故***主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720394.89元(644481.29+75913.6)元,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费、清洗费等费用,因**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故***该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因***与建筑公司、**之间并未作出约定,故***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建筑公司、**应当向***返还租赁物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或赔偿租赁物费用604,234.5元,支付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租赁费450,000元,并以所欠租赁费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8,875元,并支付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307,813.27元(250482.62+57330.65)及**费、清洗费、钢管切割费共2,198元。建筑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一审法院判决:一、建筑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租赁物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若建筑公司、**未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向***支付赔偿租赁物费用604,234.5元;二、建筑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租赁费450,000元(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28,875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31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租赁费307,813.27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3.**费、清洗费、钢管切割费等2,198元;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7元,由***负担12,944元,建筑公司、**负担18,223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0日,**向***归还钢管19.742吨、扣件2套、短接管2个。2019年11月28日,**向***归还钢管17.8596吨、扣件4137套。2020年9月18日,**向***归还扣件16980套。2020年9月25日,**向***归还扣件16470套。2020年10月10日,**向***归还钢管7.7976吨。2020年10月25日,**向***归还钢管75.918吨。2020年10月28日,**向***归还钢管16.1364吨。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计算是否正确。***与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未归还的租赁物数量及租赁费单价计算标准。该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归还了部分租赁物。现查明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建筑公司、**尚有钢管43.5996吨、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未归还。***向一审法院起诉未归还的钢管为43.652吨,因建筑公司、**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作处理。根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关于未归还的租赁物单价计算方式,钢管3.33元/吨/天、扣件0.01元/天/套、短接管0.01元/天/个、顶托0.05元/天/个计算,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上述租赁物产生的租赁费为681,104.6元(详见租金计算表)。由于一审法院遗漏了**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8日及***提起本案诉讼后归还的部分租赁物,导致租赁费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建筑公司、**共拖欠***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681,104.6元。对***主张的租赁费,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即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租赁物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若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未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向***支付赔偿租赁物费用604,234.5元;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租赁费450,000元(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28,875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31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租赁费681,104.6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3.**费、清洗费、钢管切割费等2,19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7元,由***负担8,425.32元,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2,741.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82.46元,由***负担1,060.19元,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6,722.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星 审 判 员  刘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蓉 附:租金计算表 序号 日期 租赁钢管 归还钢管 剩余钢管 日租金 租赁扣件 归还扣件 剩余扣件 日租金 租赁接管 归还短接管 剩余短接管 日租金 租赁还顶托 归还顶托 剩余顶托 日租金 租赁天数 租金 2019.11.1 591.4528 591.4528 1969.537824 137985 137985 1379.85 6958.875648 2019.11.3 591.4528 7.0876 584.3652 1945.936116 137985 129475 1294.75 30328.61504 2019.11.12 584.3652 22.6968 561.6684 1870.355772 129475 129466 1294.66 16470.87886 2019.11.17 561.6684 14.5992 547.0692 1821.740436 129466 122330 1223.3 9522.601308 2019.11.20 547.0692 19.742 527.3272 1755.999576 1969.537824 122328 1223.28 9325.258728 2019.11.23 527.3272 15.2608 512.0664 1705.181112 122328 122263 1222.63 12227.72445 2019.11.27 512.0664 24.0612 488.0052 1625.057316 122263 122239 1222.39 2976.567316 2019.11.28 488.0052 17.8596 470.1456 1565.584848 122239 118102 1181.02 2875.724848 2019.11.30 470.1456 457.4056 1523.160648 118102 114863 1148.63 5601.821296 2019.12.3 457.4056 20.4732 436.9324 1454.984892 114863 114733 1147.33 8194.304676 2019.12.15 436.9324 20.5996 416.3328 1386.388224 114733 107412 1074.12 111.35 31074.93869 2019.12.17 416.3328 12.2884 404.0444 1345.467852 107412 100063 1000.63 111.35 4950.335704 2020.1.6 404.0444 22.4884 381.556 1270.58148 100063 990.32 47794.8296 2020.1.10 381.556 40.558 340.998 1135.52334 9017.37336 2020.1.11 340.998 20.666 320.332 1066.70556 981.48 2176.93556 2020.1.16 320.332 21.9784 298.3536 993.517488 981.33 10517.98744 2020.1.18 298.3536 17.6924 280.6612 934.601796 951.39 4028.803592 2020.4.10 280.6612 13.2996 267.3616 890.314128 945.83 163049.6926 2020.5.23 267.3616 17.5004 249.8612 832.037796 926.17 81117.25523 2020.6.16 249.8612 15.5428 234.3184 780.280272 902.68 110.55 43451.28653 2020.7.6 234.3184 19.0424 215.276 716.86908 110.55 34935.5816 2020.7.7 215.276 19.6512 195.6248 651.430584 901.87 110.55 1680.780584 2020.7.10 195.6248 178.4548 594.254484 894.55 110.35 4847.803452 2020.7.14 178.4548 17.408 161.0468 536.285844 893.11 110.25 6225.703376 2020.7.18 161.0468 17.6352 143.4116 477.560628 892.93 110.25 5990.082512 2020.9.18 143.4116 143.4116 477.560628 723.13 110.25 82318.67894 2020.9.25 143.4116 143.4116 477.560628 558.43 110.25 8141.144396 2020.10.10 143.4116 7.7976 135.614 451.59462 558.43 110.25 17055.8193 2020.10.25 135.614 75.918 59.696 198.78768 558.43 110.25 13263.7152 2020.10.28 59.696 16.1364 43.5596 145.053468 558.43 110.25 2491.540404 2020.10.31 43.5996 43.5996 145.186668 558.43 110.25 2491.940004 总计 681104.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