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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5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栩雅,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中山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1621902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栩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2“租赁费307,813.27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改判为“租赁费739,977.4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之后租赁费按原合同另行计算)”;2.上诉费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无误,但判决时漏算了未归还建筑器材的租赁费。
**辩称,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租赁费计算准确,该判决明确载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用,予以部分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筑公司、**向***归还所租赁的建筑器材(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87个、顶托2205个),总金额604,234.5元;2.判令建筑公司、**向***支付2019年10月31日前所欠租赁费450,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为54,000元);3.判令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之后的租赁费共计644,481.29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2020年9月至10月的租赁费75,913.6元、**费329元、清洗费1,669元、钢管切割费2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0日,***与**签订《新余市永吉建筑器材租赁部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作为承租方租赁***的钢管1,050,000米(暂定)、日租金为0.012元/米/天、清洗费为29元/米、成本单价为18元/米,扣件30000套(暂定)、日租金为0.009元/套/天、清洗费为0.1元/套、成本单价为6.5元/套,顶托日租金为0.05元/套/天、清洗费为0.5元/套、成本单价为15元/套。案涉租赁物用于“***”工程,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由**将租赁物送回给***。建筑公司的***小区工程项目部在《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收到***租赁物合计1078.6646吨(包括案外人***转入**工地钢管154.002吨、扣件14840套,轮扣厂转入**工地钢管74.5516吨)。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向***返还钢管452.7956吨。2019年11月10日,***与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未归还的租赁物清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分别有钢管591.4528吨(以单据为准)、扣件137985套、短接管1785个、顶托2244个,建筑公司、**同意在年前归还所有租赁物。未归还的租赁物按以下单价计算租赁费:钢管3.33元/吨/天、扣件0.01元/天/套、短接管0.01元/天/个、顶托0.05元/天/个,租赁费计算至租赁物全部还清止,并在租赁物还清之日止30日内付清。租赁费自起租日即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1,844,123.70元,***已收取租赁费620,000元,结余1,224,129.7元,双方同意以1,150,000元结清上述租赁费,并于2020年1月20日内付清,如未付清,剩余金额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月息2%计息。后,**向***支付租赁费700,000元。2018年7月28日,**向案外人**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其至***处领用退还材料各项手续签单。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向***返还钢管351.7148吨、扣件35149套、短接管81个、顶托17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义务。故***与建筑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归还的租赁物:扣件137985套、短接管1785个、顶托2244个,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2018年12月25日由案外人***转入**工地的154.002吨钢管、扣件14840套及2019年5月26日轮扣厂转入**工地的74.5516吨钢管、短接管14个、扣件103套,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批租赁物,案外人***在发料单的租用单位处签字确认,第二批租赁物,**在发料单的租用单位处签字确认,视为**对上述两批租赁物转入其工地使用的认可,且证人**与**系姑侄关系,故证人**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两批租赁物系***违背其意志转入其工地,故**对上述两批租赁物的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案涉钢管数量经一审法院通过收料单票据计算截至2019年10月31日,建筑公司、**尚未归还的钢管数量为734.0374(1078.6646-344.6272)吨。因***与建筑公司、**经结算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尚未归还的钢管数量为591.4528吨,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7月18日,**向***返还租赁物钢管:411.0156吨、扣件44553套、短接管105个、顶托39套,故建筑公司、**尚欠***租赁物钢管180.4372(591.4528-411.0156)吨、扣件93432(137985-44553)套、顶托2205(2244-39)套、短接管1680(1785-105)个。因***主张建筑公司、**向其归还钢管10913米即43.652吨(10913米÷250米/吨)、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述租赁物价格合计604234.5元。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租赁费经***与建筑公司、**结算后以1150000元清算,后**向***支付700000元,尚欠租赁费450000元未支付,故***要求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10月31日前所欠租赁费4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支付租赁费的利息,***与建筑公司、**之间约定剩余租赁费按照月息2%计息,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一审法院支持***以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为28875元(450000×15.4%÷12月×5月)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尚未归还租赁物的租赁费用,应当明确各租赁物的单价及租赁期间,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归还租赁物,且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尚未归还的租赁物单价以钢管3.33元/吨/天、扣件0.01元/天/套、短接管0.01元/天/个、顶托0.05元/天/个计算。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为250482.62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为57330.65元【(180.4118×3.33+93432×0.01+1680×0.01+2205×0.05)×8天+(43.652×3.33+55843×0.01+1678×0.01+2205×0.05)×53天】。故***主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720394.89元(644481.29+75913.6)元,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费、清洗费等费用,因**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故***该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因***与建筑公司、**之间并未作出约定,故***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建筑公司、**应当向***返还租赁物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或赔偿租赁物费用604,234.5元,支付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租赁费450,000元,并以所欠租赁费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8,875元,并支付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307,813.27元(250482.62+57330.65)及**费、清洗费、钢管切割费共2,198元。建筑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一审法院判决:一、建筑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租赁物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若建筑公司、**未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向***支付赔偿租赁物费用604,234.5元;二、建筑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租赁费450,000元(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28,875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31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租赁费307,813.27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3.**费、清洗费、钢管切割费等2,198元;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7元,由***负担12,944元,建筑公司、**负担18,223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0日,**向***归还钢管19.742吨、扣件2套、短接管2个。2019年11月28日,**向***归还钢管17.8596吨、扣件4137套。2020年9月18日,**向***归还扣件16980套。2020年9月25日,**向***归还扣件16470套。2020年10月10日,**向***归还钢管7.7976吨。2020年10月25日,**向***归还钢管75.918吨。2020年10月28日,**向***归还钢管16.1364吨。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计算是否正确。***与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未归还的租赁物数量及租赁费单价计算标准。该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归还了部分租赁物。现查明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建筑公司、**尚有钢管43.5996吨、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未归还。***向一审法院起诉未归还的钢管为43.652吨,因建筑公司、**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作处理。根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关于未归还的租赁物单价计算方式,钢管3.33元/吨/天、扣件0.01元/天/套、短接管0.01元/天/个、顶托0.05元/天/个计算,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上述租赁物产生的租赁费为681,104.6元(详见租金计算表)。由于一审法院遗漏了**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8日及***提起本案诉讼后归还的部分租赁物,导致租赁费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建筑公司、**共拖欠***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681,104.6元。对***主张的租赁费,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即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租赁物钢管10,913米、扣件55843套、短接管1678个、顶托2205个,若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未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向***支付赔偿租赁物费用604,234.5元;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租赁费450,000元(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28,875元(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31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租赁费681,104.6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3.**费、清洗费、钢管切割费等2,19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7元,由***负担8,425.32元,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2,741.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82.46元,由***负担1,060.19元,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6,722.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星
审 判 员 刘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蓉
附:租金计算表
序号
日期
租赁钢管
归还钢管
剩余钢管
日租金
租赁扣件
归还扣件
剩余扣件
日租金
租赁接管
归还短接管
剩余短接管
日租金
租赁还顶托
归还顶托
剩余顶托
日租金
租赁天数
租金
2019.11.1
591.4528
591.4528
1969.537824
137985
137985
1379.85
6958.875648
2019.11.3
591.4528
7.0876
584.3652
1945.936116
137985
129475
1294.75
30328.61504
2019.11.12
584.3652
22.6968
561.6684
1870.355772
129475
129466
1294.66
16470.87886
2019.11.17
561.6684
14.5992
547.0692
1821.740436
129466
122330
1223.3
9522.601308
2019.11.20
547.0692
19.742
527.3272
1755.999576
1969.537824
122328
1223.28
9325.258728
2019.11.23
527.3272
15.2608
512.0664
1705.181112
122328
122263
1222.63
12227.72445
2019.11.27
512.0664
24.0612
488.0052
1625.057316
122263
122239
1222.39
2976.567316
2019.11.28
488.0052
17.8596
470.1456
1565.584848
122239
118102
1181.02
2875.724848
2019.11.30
470.1456
457.4056
1523.160648
118102
114863
1148.63
5601.821296
2019.12.3
457.4056
20.4732
436.9324
1454.984892
114863
114733
1147.33
8194.304676
2019.12.15
436.9324
20.5996
416.3328
1386.388224
114733
107412
1074.12
111.35
31074.93869
2019.12.17
416.3328
12.2884
404.0444
1345.467852
107412
100063
1000.63
111.35
4950.335704
2020.1.6
404.0444
22.4884
381.556
1270.58148
100063
990.32
47794.8296
2020.1.10
381.556
40.558
340.998
1135.52334
9017.37336
2020.1.11
340.998
20.666
320.332
1066.70556
981.48
2176.93556
2020.1.16
320.332
21.9784
298.3536
993.517488
981.33
10517.98744
2020.1.18
298.3536
17.6924
280.6612
934.601796
951.39
4028.803592
2020.4.10
280.6612
13.2996
267.3616
890.314128
945.83
163049.6926
2020.5.23
267.3616
17.5004
249.8612
832.037796
926.17
81117.25523
2020.6.16
249.8612
15.5428
234.3184
780.280272
902.68
110.55
43451.28653
2020.7.6
234.3184
19.0424
215.276
716.86908
110.55
34935.5816
2020.7.7
215.276
19.6512
195.6248
651.430584
901.87
110.55
1680.780584
2020.7.10
195.6248
178.4548
594.254484
894.55
110.35
4847.803452
2020.7.14
178.4548
17.408
161.0468
536.285844
893.11
110.25
6225.703376
2020.7.18
161.0468
17.6352
143.4116
477.560628
892.93
110.25
5990.082512
2020.9.18
143.4116
143.4116
477.560628
723.13
110.25
82318.67894
2020.9.25
143.4116
143.4116
477.560628
558.43
110.25
8141.144396
2020.10.10
143.4116
7.7976
135.614
451.59462
558.43
110.25
17055.8193
2020.10.25
135.614
75.918
59.696
198.78768
558.43
110.25
13263.7152
2020.10.28
59.696
16.1364
43.5596
145.053468
558.43
110.25
2491.540404
2020.10.31
43.5996
43.5996
145.186668
558.43
110.25
2491.940004
总计
681104.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