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225号
申请人:沧州泛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089414997W。
法定代表人:杜国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603338013。
法定代表人:张荔,经理。
申请人沧州泛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泛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202284.5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申请人沧州泛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