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1750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府街市府花园C-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武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