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728号之一
原告:**市路***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市路南区复兴路10-14号。
经营者:刘晓凤,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A座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聂建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英,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路***五金经销处与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市路***五金经销处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路***五金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1元(已按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路***五金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倩倩
书 记 员 武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