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1904号
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老屋村、***(青花大道美奇斯工业园二期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CEXKX9。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徇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桂园江汉山色十二街197栋3**1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3WUP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宜昌有限公司,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润城社区发展大道99号(清江润城3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91WA6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徇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宜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5元,减半收取5,042.5元,由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