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3425号
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沐家泾北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198号(海达广场)A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至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中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