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4602号
原告:**中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沐家泾北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CEXKX9。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邾城街城东村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24D4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洲区。
被告:***,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新洲区。
原告**中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以与被告*****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砼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1元,减半收取6265.50元,由原告**中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