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03民初1426号
原告:汉中诚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捷易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茶亭街社区滨江花园23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中诚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捷易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汉中诚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诚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诚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汉中诚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