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811行审36-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申请执行山东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