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隅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92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金隅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隅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和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