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隅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金隅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法律事务专员,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隅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兴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因迟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383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1年10月28日入职被告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从事的岗位是绞刀、皮带上料工,属特殊工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原告于2020年12月申请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告于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21日对原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信息进行了公示,后向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了原告的退休手续资料。根据人保局相关规定,原告可于退休手续审批次月领取退休金,但是原告迟迟未领取到退休金,直至2021年3月份。原告咨询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因被告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存在错误且后续未及时提交,导致原告未按照正常流程领取退休金,造成经济损失3830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接收到原告特殊工种退休申请及《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等材料后,负有及时、准确的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义务,且有责任保障原告作为退休职工及时领取退休金的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原告认为未能按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存在错误且后续未及时提交,据此要求被告承担延迟退休期间经济损失。双方以上争议系因办理退休引发争议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 莹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