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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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7知民初47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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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