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704民初2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天内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的医疗、鉴定、复印等费用100,00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现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704民初2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 辉
书 记 员 ***